一、施工现场防火与灭火要求
(一)动火审批
1.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审批管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证,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作业超过规定范围,或动火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机房内动火审批规定。
通信机房是通信网络中的重要位置,一般机房禁止动用明火。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用明火,应按照规定执行。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规定禁火区内严禁焊接、切割作业,需要焊接、切割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安全区内进行。当必须在禁火区内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通信设施拆除安全暂行规定》(YD 5221—2015)规定机房内施工遇易燃环境时,不应釆用明火作业;拆除天馈线及室外单元时,拆除工作需要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作业。
(2)其他动火审批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点多线长,涉及面广,有些通信线路、移动基站需要建设在林区、草原。如果在这些地方需要动用明火,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森林防火条例》的动火许可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釆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釆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釆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条例中未具体规定通信工程需在防火期内用火的具体规定,如有需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草原防火条例》的动火许可规定,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釆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现场防火措施
因为燃烧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具备3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温度(引火源), 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控制燃烧条件的形成和相互作用,保证施工现场可燃物、氧化剂、引火源不能同时具备,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1)在光(电)缆进线室、水线房、机房、无(有)人站、木工场地、仓库、林区、 草原等处施工时,严禁烟火。
(2)施工车辆进入禁火区时加装排气管防火装置。
(3)在室内进行油漆作业时,保持通风良好,照明灯具使用防爆灯,油漆等易燃物料应妥善处置。
(4)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机房内的电源线必须按设计要求选用非延燃电缆,并与信号线分开敷设,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5)机房的架空地板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架空地板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验收。架空层下敷设的保温隔热层和防护层,必须釆用非燃烧材料。保温隔热层和防护层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验收。
(6)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釆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及布放过缆线后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通常,通信机房中常用防火封堵板材、阻火模块、柔性有机材料、阻火包封堵电缆井和各种缆线通过的孔洞。通信工程施工时,当天作业完毕,必须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实各孔洞,切实做到“随开随封”“谁开谁封”。
(7)使用用电工具时,必须做好绝缘和接地保护,严禁超负荷运转。用电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若有手柄破损、导线老化、导线裸露、短路、外壳漏电、绝缘不良、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等不正常现象,不得使用。用电工具的电源线不应随意接长或拆换。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式用电工具。
(8)使用电烙铁时不得乱甩余锡。在机架上使用电烙铁时,应挂在人不宜碰到的地 方,并防止烧坏电缆或其他设施。电烙铁暂时停用时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得直接放在桌面上、机架上或易燃物旁。严禁将未冷却的电烙铁和热风机收到工具箱(包)中或随意丢放。
(9)喷灯应使用规定的油品,不得随意代用;存放喷灯时应远离火源;点燃或修理喷灯时应与易燃、可燃的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向高处传递喷灯应使用绳子吊运;喷灯使用完后,应及时关闭油门并放气,避免喷嘴堵塞;气体燃料喷灯应随用随点燃,不用时应立即关闭。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不得使用喷灯烧水、做饭,不得将燃烧的喷灯倒放,不得对燃烧的喷灯加油。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必须按其性质分类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废弃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11)机房内施工不得使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时应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作业,每天施工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消灭火种。
(12)现场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电气焊作业要求。
(三)电气焊作业安全要求
1. 电气焊作业要求
工程中经常需要电气焊作业,电气焊作业会产生明火,因此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焊接现场必须有防火措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2)禁火区内严禁焊接、切割作业,需要焊接、切割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安全区内进行。当必须在禁火区内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3)施焊点周围有其他人作业或在露天场所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挡板。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焊接或切割。
(5)气焊或气割时,操作人员应保证气瓶距火源之间的距离在10 m以上。
(6)不得使用漏气焊把和胶管。
(7)电焊时,应穿电焊服装、戴电焊手套和电焊面罩,清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
(8)焊接带电的设备时必须先断电。
(9)焊接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容器或管道,必须将其清洗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2. 氧气瓶使用要求
氧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的专用高压容器,它是由瓶体、瓶箍、瓶阀和瓶帽4部分组成。其瓶体外部有两个防震胶圈,瓶体为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两字,用以区别其他气瓶。氧气作为一种理想的助燃气体,广泛应用于焊接和切割中。由于氧气瓶是一种盛装助燃压缩气体的移动式容器,瓶内压力大,装卸运输频繁,使用环境杂乱,往往使氧气瓶的使用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一旦发生气瓶爆炸事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如下。
(1)氧气瓶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及时查清氧气瓶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严禁使用超检验期的氧气瓶。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防护帽。严禁与乙煥等可燃气体的气瓶同室存放或同车运输。
(3)气体钢瓶存放或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滚动或跌倒。
(4)钢瓶使用时一定要直立放置,禁止倒置使用。
(5)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开阀应缓慢,不能猛开阀门,以防瓶内有高压氧冲出,从而产生静电火花。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6)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氧气瓶附近也不得有油类存在,操作者必须将手洗干净,绝对不能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及油手操作,以防氧气冲出后发生燃烧甚至爆炸。
(7)氧气瓶应避免曝晒及强烈振动,远离火源。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 m;移动氧 气瓶有困难时,应有可靠的隔热防护措施,但不得小于5 m。
(8)检查气瓶是否漏气时,应用浓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
(9)不能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要留下一些气体,以防止外界空气进入气体钢瓶。
3. 乙炔瓶使用要求
乙炔瓶是一种储存和运输乙焕的容器。外形与氧气瓶相似,但它的构造比氧气瓶复杂。乙炔瓶的主要部分是用优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轧制而成的圆柱形无缝瓶体。外表漆成白色,并漆有红色“乙炔”字样。
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如下。
(1)乙炔瓶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及时查清乙焕瓶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严禁使用超检验期的乙族瓶。
(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必须直立固定,轻装、轻卸;严禁卧放或倾倒,避免剧烈震动、碰撞。
(3)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
(4)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至少距离10 m,环境温度超过4000C时应釆取降温措施。
(5)乙炔瓶5 m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瓶口的侧后方,轻缓开启。拧开瓶阀宜不超过15转。
(7)检查乙炔瓶及其配件或气管是否漏气,用肥皂水涂于可疑处或接头处试漏,严禁用火试漏。
(8)瓶内气体不能用光,瓶内必须留有一定余压。
(四)现场灭火措施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除了按规定上报事故外,需要釆取必要的 灭火措施,因此施工现场也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施工人员也要学会正 确使用。
(1)机房内及其他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要保持完好无损且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方法应明示。机房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必须保持性能良好。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合理,便于操作或取用,不得随意挪动。
(2)人员首次进入施工现场,应首先了解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点。
(3)任何时候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遮挡消防设施。
(4)机房失火时要正确选择、使用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5)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必须使用干粉灭火器,严禁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
(五)通信机房常用的灭火设备
通信机房常用的灭火器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七氟丙烷灭火器配备在通信机房中。该灭火器灭火浓度低、灭火效率高、对大气无污染。
除了移动式灭火器外,通信机房一般安装有管网式自动灭火系统。管网式自动灭火系统由火灾自动探测器、自动报警控制器、自动控制装置、固定灭火装置及管网、喷嘴等组成,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分为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3种。目前,通信机房常用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按灭火的主要材料可分为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和混合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内容
3.6 施工现场防火
3.6.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6.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合理,便于取用,使用方法应明示。
3.6.3 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应完好无损且在有效期内。
3.6.4 人员首次进入施工现场,应首先了解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点,不得随意挪动。
3.6.5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遮挡消防设施。
3.6.6 在光(电)缆进线室、水线房、机房、无(有)人站、木工场地、仓库、林区、草原等处施工时,严禁烟火。施工车辆进入禁火区必须加装排气管防火装置。
3.6.7 在室内进行油漆作业时,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有烟火,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
3.6.8 电缆等各种贯穿物穿越墙壁或楼板时,必须按要求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洞口。
3.6.9 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3.6.10 机房失火时,应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附录B 常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B.0.1 常用报警电话:
火警电话119,刑侦报警电话110,道路交通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
B.0.2 报警电话内容:
报警电话应讲清楚发生的事故类型、简单情况、具体位置、报警者姓名及电话等,急救电话还应讲清楚受伤者单位和姓名、伤情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B.0.3 施工现场应常备以下急救物品:
1.救护常用器械:血压计、体温计、纱布、胶布、绷带、止血带、消毒棉球、无菌敷料、三角巾、剪刀、镊子、手电筒等;
2.消毒和保护用品:口罩、无菌胶皮手套、消毒纸巾、医用酒精、碘酒等;
3.常用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红花油脂、烫伤膏等。
B.0.4 现场急救的一般步骤:
1.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保救护者、伤病员和其他人员无任何危险;
2.初步检查伤病员,判断其神志、呼吸循环是否正常,必要时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和监护,使伤病员保持呼吸道畅通,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定、保存好断离的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派人拨打120等紧急救助电话,请医院和医疗机构派车、派医生急救。打完报警电话后,应派人到路口接车,并引导救护车到现场;
4.救护者继续施救,一定要坚持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为止,并应向其反映伤病员的情况及施救过程;
5.如果没有发现危及伤病员的生命体征,可进行再次检查,以免遗漏其他损伤、骨折及其他病况,这样有利于现场施救,稳定病情,降低并发症和致残率。
B.0.5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急救措施:
1.察看事故现场周围有无其他危险源存在,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2.初步检査伤情,不乱搬揺动;
3.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4.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应立即联系120急救车或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送往专科医院;
5.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措施;
6.怀疑脊柱受伤或骨折时,应等待专业救护人员;
7.一般性伤情送往医院检査,防止破伤风感染。
B.0.9 火灾、爆炸事故的急救措施:
1.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启动应急预案;
2.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进行自救;
3.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5.切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